保护农民和居民权益物权法对征地补偿作出规定
现实中,征收集体土地和居民住宅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征收与补偿的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据了解,中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目前我国耕地数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总量必须保持在18亿亩,这是一个约束性指标,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鉴于此,物权法做出了上述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征集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三,规定了赔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房屋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根据不同情况,由《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依据《物权法》规定。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原则,即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此外,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由《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根据《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规定。
第四,针对现实生活中补偿款征收不到位、侵占补偿款等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款等费用”。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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