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国土局实行案件首办负责制

昌邑国土局实行案件首办负责制,第1张

昌邑国土局实行案件首办负责制,第2张

山东省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实行信访督办执法首接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以往信访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敷衍、推诿等现象,昌邑局今年实行首办责任制。对不同渠道移送的执法监察信访案件,执法监察长应当分案审理,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承诺书》和《国土资源信访案件查处承诺书》,接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查阅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监察大队对分办案件进行中期联审,根据大队联审意见,由首办人员按时结案;重大执法监察、信访案件,由大队提交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联合审理领导小组联合审理,研究处理意见,确定包案领导、包案领导和首办人员共同办理。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案件,原则上由第一人继续接手。因首办人员的失误或处理不当造成案件的,应当追究首办人员的责任。
首次办案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办案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上减少了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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