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的内容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服务活动)的同一销售行为。
注意1:特点:相同的销售行为。
注2:判断条件:混合销售行为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同一收款人;同一付款人(同时从一个买家处获得);同时。
即销售与提供营业税服务之间存在从属或因果关系。
注3:混合销售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
注4:“运费”汇总(税额确认请参考课件):
(1)企业A(一般纳税人)购进企业B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c企业运费,取得运输发票;
(2)企业A向企业B(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c企业运费,取得运输发票;
(3)企业A向企业B(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企业B支付运费(同时有两个条件:承运人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将发票转交给买方)并委托C企业运输;
(4)企业A(一般纳税人)向企业B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企业B收取货款和运费;(混合销售行为)
(5)企业A向企业B(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c .为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发操作)
2。税收政策
(1)混合销售以货物销售为主并伴有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缴纳增值税;
(2)混合销售行为主要涉及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的,以及货物附带销售的,视同非应税服务销售,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
分为“主营业务”,只征收一种税,或者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3)特别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一并安装的,符合两个条件的,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要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br/]3。核算方法
(1)销售行为视图
(2)主营子公司业务视图(分别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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