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适用税收政策(详见税法一P180和税务代理实务P104)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未扣除增值税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折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饰品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金银饰品与包装一起销售的,不论包装是否单独定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金银饰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③对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照受托人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④纳税人以以旧换新(包括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⑤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的金银首饰。,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值=原进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原进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为6%。
⑥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征后,用有偿珠宝玉石制作的镶嵌首饰计税时,不得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⑦对既销售金银饰品又销售非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划分两类商品,并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划分不清或者不能单独核算的,在生产过程中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对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⑧金银首饰等产品配套销售的消费品,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会计科目设置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消费税。
3。金银珠宝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自购自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某金店6月销售10条纯金项链,向消费者开具58500元普通发票;销售镀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35100元,均收到转账支票。
借:银行存款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3600
计算消费税= 50000× 5% = 25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及附加贷25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00
(2)自购黄金及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注:消费税零售额相同,增值税零售额相同
[例1]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奖励优秀员工购买金项链150g,成本15000元,当月同类金项链零售价为130元/克。则:
应交消费税= 130 ÷ (1+17%) × 150× 5% = 833.33(人民币)
转出进项税= 15000× 17% = 2550(人民币)
借b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255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33.33
(3)金银首饰的会计处理因此,包装材料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和销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及附加。
②与金银首饰一起销售但单独定价的包装,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包装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及附加。
[例1]某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销售消费纯金首饰,总收入70200元,销售单独定价的首饰盒收入468元。
销售纯金首饰作为会计分录:
借: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0200
销售首饰盒作为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
贷:其他业务收入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68
计算消费税=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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