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考试辅导:契税的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接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灭失而重新购买房屋的,酌情给予减免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重新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五)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土地享有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或者协定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减免契税的其他项目。
根据税法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再属于减征、免征范围,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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