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考试辅导: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自2004年1月29日起,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印花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应税凭证未加盖或者少缴印花税,或者应税凭证加盖的印花税未注销或者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已加盖的印花税票拆下重复使用,造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期征收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汇款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违反下列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所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盖税务机关指定的缴款书印章,编号装订成册,然后加盖印章或缴款书的附册注销,并留存备查。
2。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票。证书的保存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未明确规定的凭证,应当在演出结束后保存1年。值得注意的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发布的新规定,在教材中用于处理印花税违规行为,与《条例》有所不同。在处理考试和练习时,以教材中的新规定为准。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