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个人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作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医生或者其他个人承包、租赁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方所有的,其承包方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投资或者个人合伙投资兴办医院(诊所)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作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医生或者其他个人承包、租赁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方所有的,其承包方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投资或者个人合伙投资兴办医院(诊所)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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