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须首先确定其合同义务
【判断依据】
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首先要正确理解和确定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然后才能确定当事人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6)龙敏子楚第727号.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张敏终字第92号.
[案例]
2004年4月7日,福建多克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克斯钢铁公司)与北京首克斯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议:1。Shoux环境工程公司向Duox钢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冷却设备为方坯连铸机设备,合同总价280万元。2.Shoux环境工程公司向Duox钢铁公司提供设备图纸,在收到84万元预付款后100天内,交付符合安装质量要求和设备制造要求的小方坯连铸机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工作。3.逾期交货,违约金按每天合同总价的2 ‰计算,并以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证金,设备正常生产3个月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多克斯钢铁公司分五次向Shoux环境工程公司支付266万元。2004年5月8日,首克斯环境工程公司将设备图纸交付多克斯钢铁公司聘请负责筹建的厂长王,并于2004年9月27日将二冷手动调节系统小方坯连铸机设备交付多克斯钢铁公司。
[裁判]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Shoux环境工程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交付设备图纸、提供方坯连铸机设备二冷自动调节、严格按照合同及时交付设备的义务。多克斯钢铁公司主张Shoux环境工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事实清楚,应予支持。支付违约金的时间可以计算到设备实际交付日,即2004年9月27日。据此,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X环境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合同约定的双机二流次品连铸设备图纸交付原告多X公司;2.被告X环境工程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焦村二流、二流连铸机二冷手动调节系统变更为二冷自动调节系统,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逾期不履行的,赔偿原告折价20万元,由原告多克斯钢铁公司自行重整;3.被告X环境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多克斯钢铁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69600元。
一审判决后,Shoux环境工程公司不服,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
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中列出的设备清单,但不包括技术规格。被上诉人认为技术说明书属于合同内容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所附设备清单的内容,将设备和图纸交付给被上诉人聘用的厂长,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延迟63天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天支付按合同总价2‰计算的违约金。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未按合同交付图纸和设备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的,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延迟交货确实构成违约,本院予以支持,但延迟时间为63天。原审判决认为技术规范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依据,应予纠正;原审设备逾期交付,上诉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逾期天数的计算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727号第一、第二民事判决;2.将龙海市人民法院(2006)龙敏子楚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变更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首克斯环境工程公司应向多克斯钢铁公司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3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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