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一人公司的利与弊

设立一人公司的利与弊,第1张

设立一人公司的利与弊,第2张

在实践中,创业可能是很多人的合资,也可能是一个人的孤军奋战。公司法修改前,要求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所以自己创业的企业家会拉拢自己的亲戚朋友作为名义股东,持有象征性的少数股权,从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企业家就不用再拉名义股东了,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个一人公司。这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以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普通人无权设立一人公司。现在大家终于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
现在企业家可以公开说“这个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确认的。你可以去工商局查他的公司档案,真的是他一个人投资的。创建一人公司也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约束。面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它能迅速做出反应。成立一人公司也可以省去很多矛盾。以前需要设立一个名义股东,往往会导致亲朋好友的倒戈,因为人的思想在利益面前不得不发生变化,名义上的在某个时候不会愿意只是名义上的;而不是名存实亡,只能同甘共苦,不能同甘共苦。公司发展好了,各种想法就出现了,所以矛盾、纠纷、诉讼在所难免。
想到一人公司的优点,我个人不喜欢一人公司。当然,这并不是说制度设计不好,不看好或者针对有实力的公司,只是针对创业者个人。因为以前大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要牵扯股东、子公司、孙辈。乱伦的结果往往是投资关系不明确,现在已经可以明确界定了。然而,对于个体企业家来说,个人投资者习惯于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之间缺乏相互制约,更容易产生混乱,公司财产很容易成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当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时,个人资金是否投入公司就不好界定了。混合的结果容易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股东只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或面临解散时,个人投资者必然会试图转移公司资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设置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一是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认定原则,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必须一次性缴足;二是一人公司必须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进行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能成立新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将失去仅对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业务相对人从公司营业执照上可以清楚的看到,他的交易对象是一家完全自然人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敢于和完全自然人公司做生意?而且投资人必须自己证明财产不混乱,否则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企业家可能还是要拉拢自己的亲戚朋友作为名义股东。
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不是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打击不诚信的人,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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