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发布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发布,第1张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发布,第2张

中国的地质工作形成了大量的分类地质资料。为了充分发挥这些涉密地质资料的作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近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分类原则和分类确定、分类地质资料的标注、描述和保管、分类地质资料的借阅和复制。
细则明确规定,我国涉密地质资料的密级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等领域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范围规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确定。重点是细化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等涉密地质资料分类原则。特别是对国土资源重力数据、测绘图形数据、海洋特殊区域地质数据的密度确定原则作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汇交人应当对新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保密建议,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当对汇交人提出的保密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密级。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密级,按照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根据细则规定,四类单位可以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一是中共、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县(团)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是经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批准的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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