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按照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有据可依,但不包括原发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误工费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有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伤残生活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补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赡养人生活费:限于死者生前或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被赡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按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提高到16周岁。对已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凭证支付。
(十)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津贴标准计算,凭证明支付。
(XI)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伤残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年。
患者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患者配偶、直系亲属参加丧事活动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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