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律辅导: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争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地域,主要包括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步骤,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反垄断案件的结果。确定经营者是否处于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需要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
在确定相关市场时,商品市场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商品市场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其中,同类产品的市场相似性主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只要作为替代品使用的产品在性质、功能、价格、质量等方面与原产品相似,并且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替代原产品,那么替代品与原产品之间就存在可替代性,两者都属于一个商品市场。
地理市场是确定相关市场时要考虑的第二个因素。市场是指具有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相互竞争的空范围。在实践中,确定相关产品的区域市场主要是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销售范围等于一个区域市场的销售范围。
一般来说,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先确定相关商品市场,再确定区域市场。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和其他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一致行动,以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方式,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是常见的、典型的垄断行为,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实施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第二,联合或共同实施;三是排除、限制竞争。几年前,一些家电厂商联合形成的“价格联盟”属于固定价格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没有竞争对手,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对手具有明显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具有控制相关市场商品价格和数量的能力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许多国家规定,达到一定市场份额的经营者,应当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市场份额并不是绝对唯一的标准,还需要通过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和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来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以谋取垄断利益或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购买资产、购买股份、合同协议(合资)、人员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最常见的经营者集中形式。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运营商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会造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对经营者集中,尤其是大企业之间的集中进行控制。其主要手段是对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或事后审查制度,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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