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理吗?
律师:
我和一个男的从2002年开始同居,但是没有登记结婚。现在我们有了一个儿子。同居后,他经常和我吵架,他经常打我。我向法院递交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状,法院不予受理。请问:法院这样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小雪: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受理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如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法院应依法受理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法院也应该受理。
根据你的来信,如果与你同居的男子不是与你的配偶同居,你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予受理。当然,如果你起诉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儿子抚养,法院应该受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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