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多次“试用”同一劳动者吗?

用人单位能多次“试用”同一劳动者吗?,第1张

用人单位能多次“试用”同一劳动者吗?,第2张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保护。【/br/】《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更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满后按照劳动者的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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