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第1张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第2张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就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所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件:
1。它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主要的构成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行为。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行为。
2。这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单方面行为,而行政权力是一个基本要素。即该行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服从的义务。不服从的,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决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没有,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首先要按照决定纳税,然后再申诉或起诉。
3。是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是客体要件。“特定”是指一个公民或一个组织。如甲方殴打乙方造成轻伤,行政机关拘留甲方以保护乙方权益。该行为是针对甲方和乙方实施的,甲方和乙方都是特定公民。
4。是使权利义务关系到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内容要素。如果专利局将一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企业A,企业将获得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创造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包括授予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种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向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
2。剥夺、限制权利或取消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公民和组织现有的能力或权利,如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例如,海关扣留走私嫌疑人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其进出境物品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卫生局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就是限制其经营权利。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比如国有企业有困难,税务机关根据其申请决定免征其应纳所得税。
3。改变权利或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公民和组织现有的权利或者义务。比如土地权属证书发放后,考虑到不合理因素,决定将部分土地流转给邻村。又如,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减免其应纳税额。
4。无为,还是无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权,称为不作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消极行为,而是消极行为已经做了。比如公民A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批准。这是一种消极行为。工商局不回复,不做决定,就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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