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哪些特点?

票据行为有哪些特点?,第1张

票据行为有哪些特点?,第2张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一般特征。比如,制定票据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此外,与一般民事行为相比,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殊性:
(1)票据行为是创设担保的行为。票据属于担保证券,即票据的权利义务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制作票据而确立的。票据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出票行为是确立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即出票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记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票据的交付,一般是出票人将票据交给收款人,使票据发生法律效力,完成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其他行为,都是实现票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票据行为属于创设担保的行为。
(2)票据行为是债务行为。票据的基本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当事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票据债权人的目的是实现其债权,那么他的一切行为都属于实现债权的行为;票据债务人的目的是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所以他的一切行为都属于偿还债务的义务。
(3)票据行为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依法实施的有效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内容进行。比如,法律规定票据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逐项记载,票据才能有效;如有不足,票据无效。严格依法进行票据行为,以使票据更加规范,提高票据的信誉,有助于保证票据流通的方便、快捷和安全。
(4)票据行为是无因的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是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在票据行为中,虽然票据的成立有一定的原因,但当票据转入流通时,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便利流通,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不需要说明其给予和收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无需询问票据转让或受让人的理由,也不应以票据缺乏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因此,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法律行为。
(5)票据行为是字面证券的行为。票据属于文字证券,即票据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都是根据票据记载的内容确定的。没有票据记载的内容,票据当事人就不再具有其他权利和义务。因此,票据当事人的任何合法行为都离不开票据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都属于文字证券行为。
(6)票据行为完全是有价证券行为。所谓完全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让必须交付。直到票据被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解除,票据消灭。因此,票据行为是一种完整的证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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