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1张

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2张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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