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有哪些特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有哪些特征?,第1张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有哪些特征?,第2张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具有以下特征:
1。构成犯罪的人的特征:构成本罪的人只能是公司、企业的职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而非本罪。此外,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公司、企业员工都能构成本罪。这里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使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的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的,比如国家部门委派到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的,或者是中方委派到中外合资企业的代表,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这些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而不是公司、企业的受贿罪定罪。
2。犯罪行为特征:客观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负责、管理、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以向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谋取利益的性质来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获得的合法、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获得的非法、不当的利益;从利益实现的角度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已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和正在谋取或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一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时,往往会以“手续费”、“回扣”等各种名义来掩盖自己受贿的事实。为了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的职工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活动中,买卖双方从商品价款中扣除一部分款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对方或其经手人。这里的“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金钱,如所谓的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违反国家规定,各种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你收了回扣、手续费,交给公司、企业,就不构成犯罪。只有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才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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