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第1张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第2张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继承的意思表示。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继承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放弃继承。如果没有,则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没有表示到期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放弃继承的效果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候。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自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权;他们不仅对遗产没有权利,而且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没有义务,对遗产的孳息也没有权利。
第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反悔。放弃继承权是指放弃自己在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期间所取得的继承权,完全自由地表示不想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未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其他继承人许可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果允许撤销,不仅影响遗产的分割,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期间反悔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不承认放弃继承的悔罪。”
四。如果继承人因为不愿意履行法定义务,如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放弃继承,必然损害他人利益。对此,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继承权的放弃无效。”
五、放弃继承份额的处理。放弃的遗产份额在参与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份额应转让给法定继承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其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不承担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接受也不放弃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被遗弃的遗赠财产应按合法继承处理。当遗嘱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将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法定期限届满,受遗赠人自愿放弃或者实际放弃遗产而未表示接受的,不再承担受遗赠人附加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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