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专题辅导——法律的分类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专题辅导——法律的分类,第1张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专题辅导——法律的分类,第2张

法律的分类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型和调整方法,法律可以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根据法律所依据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阶级性质,可以分为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律等等。
根据法律外在形式和结构的特点,一般分类为: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布的,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国家机关以一定的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但不以书面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述的法律。它一般指习惯法。(单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被归类为不成文法。(单选)
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职责的法律;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来源于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要求。程序法主要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实现或权力义务履行的法律;程序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是派生的,其功能是保障实体法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所以实体法称为主体法,程序法称为辅助法。(单选,理解)
3。基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基本法是指宪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单选)宪法的内容及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又称“母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效力范围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在全国范围内较长时期内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5。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一国国家机关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或承认的法律,其实施是有保障的。国内法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具体法律关系还包括国家机关。(单选)国际法是涉及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多选)。通常表现为涉及多个国家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协议以及公认的国际惯例。(多选)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相关的国际组织。(单选)
6。公法和私法。
任何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具有管理和服从性质,(单选)的法律都是公法。如行政法等。任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性质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双方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单选)的法律,都是私法。比如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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