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概述——抗辩权(一)

抗辩权概述——抗辩权(一),第1张

抗辩权概述——抗辩权(一),第2张

抗辩权是指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针对请求权。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防止请求权的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拒绝履行对相对人的义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和“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消灭。
请注意:抗辩和抗辩权是不同的。抗辩包括抗辩权和否认权。其中,抗辩权以请求权和提出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否定权中,对方的请求权本身是不存在的。比如王大爷想把李光滚家的房子租下来,开个小店养老。双方约定于2007年11月8日支付租金并交付房屋钥匙。结果11月8日,王大爷没交房租,李光滚急了,直接去王大爷家要。此时李光滚的行为是行使其债权请求权。在王大爷家,王大爷说:“你家钥匙还没给我呢?为什么要我先付钱?”此时王大爷是在行使抗辩权,因为到11月8日,双方都没有履行义务,李光滚的债权请求权本身是存在的,他有权提出这样的请求;如果说王大爷在11月8日之前就已经把房租交给了李光滚,这一次的要钱风波是无理取闹,李光滚想趁着王大爷年纪大了,记性差赚点钱,那么,此时李光滚要求王大爷交房租的权利本身就不存在,李大爷拒交房租,就是行使了他的否认权。因此,区分抗辩权与否定权的关键在于请求权本身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则属于抗辩权;不存在的,就是否定的权利。
抗辩权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所谓永久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比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可以随时行使,故称之为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性的。延期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诉前抗辩权是证人在一般保障中享有的一项权利,不同于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因此,首先我来介绍一下前三种抗辩权——同时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是临时(延期)抗辩权,在双边合同中也称为抗辩权,它们只适用于双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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