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小煤矿不依法严格审批案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小煤矿不依法严格审批案,第1张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小煤矿不依法严格审批案,第2张

案例分析: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未依法严格审批小煤矿案
某日13时11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井筒(22%下山冒烟)距井口880m,每小时涌水量约800立方米,造成三个平硐大部分被淹,直接经济损失3401.8万元。
经调查发现,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县某煤矿非法开采河床煤柱,越界过河与矿业公司一号煤矿竖井连通。因个别煤矿河床内煤柱被淹,水沿个别煤矿流入矿业公司一号煤矿井筒,造成透水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参考答案:从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来看,是个别小煤矿非法越界造成了透水事故。但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个县的煤炭资源管理跟不上。20世纪80年代初,在“开放搞活,有水快流”的政策指导下,这个县的小煤矿发展很快。此外,该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几经变动,分别由县乡镇企业局、煤炭局、矿管站、矿管局管理。*审批不严格,管理水平低。短时间内为23个小煤矿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得发放的采矿许可证界限不清。
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批准或者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批准或者验收。
因此,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审批职责,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对小煤矿审批不严,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投入生产,不仅导致自身事故,最终还导致大矿发生严重透水事故。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某矿业公司干涉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某市某矿业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事故发生后,省煤矿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认为工会不是行政部门,不应参与事故调查。某公司领导甚至无视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声称“这件事和工会有什么关系?你瞎掺和什么?”召开事故调查会时,公司领导坚持工会同志不要参加。事故调查组一直在向公司领导解释工会依法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理由,但公司领导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受阻。
分析案件的性质。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干扰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案件。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法定权利。【/br/】《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非法干涉。本案中,矿业公司不允许工会参与事故调查,侵犯了工会的权利。这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案例分析:某鞋厂关闭员工宿舍出口
某鞋厂是一家私营企业,员工100多人。出于所谓的“安全考虑”,鞋店老板用铁条封住了员工宿舍的所有窗户,每天晚上员工休息后,他们都用大领子将宿舍门从外面锁上。一天晚上,一个女工用电热水器烧水。由于白天过度疲劳,这名女工在水烧开前就睡着了。热水器燃烧后,电路短路起火。由于宿舍内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工人们醒来后想逃离,但窗户被封,门从外面反锁,无路可逃。结果80多名工人全部被烧死,其中大部分是年仅20岁左右的打工妹。火灾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小煤矿不依法严格审批案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