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以下内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停车场的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场、车辆段和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和一级泵站)、水处理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和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理厂;环境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储配气站等城市供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站(站)、城市变电站(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局、邮政通信枢纽和邮政支局;电信局和电信分局;卫星接收站和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控制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地震避难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防震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整体发展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和城市规划一起报批,不能轻易改变。
公益性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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