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张

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张

【法规名称】第一章总则来源:www.examda.com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大纲可以在总体规划之前编制;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分区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区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区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当运用城市设计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对城市之间的环境进行统一规划空,提高城市景观的环境质量、生活品质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所使用的测绘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章名]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3)原则上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4)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图。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发展格局,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妥善处理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当对城市的长远发展作出纲领性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城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是十年到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是三年到五年。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的市应当编制市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编制县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市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空之间的规模结构、功能分工和布局,确定重点发展城镇;原则上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计划的措施和技术经济政策建议;
(2)确定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和土地利用的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和发展用地的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的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和位置,城市主次干道的走向、断面和主要交叉口形式,主要广场和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
(5)综合协调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配置沿海和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的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全面协调城市和城郊村、集镇建设,统筹安排城郊村、集镇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林、牧场、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绿空房;
(十三)开展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方法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计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安排。
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城镇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和主要图纸
(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附件中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说明(以下相关条款相同);
(二)总体规划图包括:城市现状布局图、城市现状图、土地利用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专业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制图:大中城市1/10000-1-25000,小城市1/5000-1/10000,城镇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尺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章节名称]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更好地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规定分区中的土地使用性质、常住人口分布、建筑物和土地用途的容量控制指标;
(2)确定城市、小区、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控制点的红线位置、断面、坐标和标高,支路的走向和宽度,主要路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区域;
(4)确定绿地系统用地边界、河湖水面、高压供电线路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古迹和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的保护要求;
(5)确定主要工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二十条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来源:www.examda.com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附件中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2)分区规划图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用地和建筑容量规划图、各专业规划图。这幅图的比例是1/5000。
[章节名称]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环境控制在空之间,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限,明确各类用地中适宜建设、不适宜建设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物类型;
(2)规定各街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明确交通出入口方向、停车位、建筑间距、建筑间距;
(3)提出各街区的建筑体量、造型、色彩要求;
(4)确定各级分支机构控制点的红线位置、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走向、管径、用地边界;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规划文本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区现状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这些图的比例是1/1000-1/2000。
第二十五条对目前尚待建设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的建设规划,用以指导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进行建筑、道路、绿地空房间的布局及景观规划设计,安排总平面;
(3)道路交通规划与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纵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费用,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是规划设计说明;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区现状图、总平面图、各专业平面图、立面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这些图的比例是1/500-1/2000。
[章节名称]第五章附则来源:www.examda.com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的其他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设镇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居住区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委1980年12月26日发布的《城市规划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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