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
[摘要]基于新《办法》修订的背景,探讨了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从行政职能的角度,指出了原《办法》的不足及其具体体现;总结了本次修改思路中的“六个转变”;简要说明新《办法》的定位、修订重点和主要框架;最后对主要章节进行了解读,并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办法》;改版;资料来源:www.examda.com城乡规划体系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5年12月31日由建设部颁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颁布以来,业界立即展开了学习和讨论,试图全面理解其精神,准确把握其要旨。但由于新《办法》的规定非常简明扼要,相关条款的解释尚未出台,颇有“没点”之感。此外,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城市建设量大,规划一片欣欣向荣,各种新思想新观点相互激荡,各种矛盾和困惑交织重叠。策划仿佛被推入了一个漩涡,让策划人无所适从,有时甚至感叹自己越来越不精通策划了。对新《办法》的期待,可能有点“久旱逢甘霖”的情绪。真希望它能在规划中起到拨云见雾、指点迷津的作用。我从来没有想过,参与研究后会有一种醍醐灌顶、神清气爽的感觉。新《办法》本身是否还不完善?还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理解认知出现偏差?本文试图基于相关背景对新《办法》进行概括性分析,希望对新《办法》的理解和运用有所启发。
一,城市规划的作用
之所以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它可能是打开理解之门的第一把钥匙。仅从工程技术角度探讨新《办法》的亮点,大多是徒劳的。新办法的重点不是对城市规划的纯技术方法和内容进行总结、提炼和升华,而是贯彻角色转换的精神。
从1905年“城市规划”一词问世,到1909年第一部《英国城市规划法》发表,城市规划学科和专业逐渐产生、发展和壮大。时至今日,城市规划行业的具体业务和功能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城市规划行业本身对这一学科的定义仍难以达成一致。原因可能很多,但有一点要认识到:城市规划是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规划提出问题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路、预定的决策标准,甚至决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方式。正是外部背景的变化,使得城市规划的问题和预期目标有所不同。因此,城市规划的社会功能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例如,中国的城市规划从“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深化”到“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再到“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都意味着城市规划社会职能的转变。根据城市规划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新《办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提出了城市规划的作用——“城市规划是政府调节城市间资源空、引导城乡发展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这篇文章可以作为理解新措施的基本点。由于角色定位发生了变化,作为城市规划运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编制工作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包括编制机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等。,所有这些都将反映这一变化,而这些部分将构成新措施的主要框架。
近年来,针对城市规划的一系列政策和实践的剧变,业内意见不一。这些差异可能是由于对城市规划作用的理解不同,所以在讨论中有不同的意见。为了澄清认识,希瑟曾将城市规划划分为三个相关的范畴(希瑟,2005),并用三个圆圈来说明:A为核心圈,代表城市规划的行政职能范畴;b为中间圆圈,代表城市规划的决策影响范畴;c为外圈,代表城市规划的课题研究范畴(见图1)。三类都讲规划,但含义明显不同。需要指出的是,新《办法》主要基于核心圈层A进行修订,行政化方向非常明显,即编制目的主要是为了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需要。了解这一点,对理解新措施大有裨益。
二。原办法的作用和不足
原《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起草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1年9月由建设部颁布实施。15年来,在促进城市规划标准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推动城市规划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历史的角度看,原《办法》系统全面,编制内容较为完整,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总体上能够满足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其技术方法也比较成熟,为国内专业技术团队所熟知和掌握。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良好策划素质和技能的团队,并逐渐总结出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但是,由于原《办法》是在经济体制转轨之前制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原《办法》的弊端日益显现。在实践过程中,业内早已发现了原《办法》的种种缺陷,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讨论。列出各种批评并不难,只是这些批评的视角不同,分属于三类。既然这次修改是基于政府行政职能的范畴,那么对原《办法》的分析自然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汪光焘部长认为,原《办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不适应”——一是不能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二是不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这是基于核心圈视角对原措施不足的高度概括。资料来源:www.examda.com
经济转型对城市发展,进而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在传统的规划体制下,所有社会资源完全由政府掌控,城市发展的驱动力单一,利益冲突不明显。在市场体制下,对规划影响较大的因素有三:一是城市发展的驱动力从政府扩大到企业、社会甚至个人;二是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完全控制向市场基础性配置转变;第三,利益格局变得多元化。这三个因素使得原有的《办法》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政府职能的转变对规划也有很大影响。过去,政府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规划建设项目和土地利用的重要安排;过去政府代替市场,资源配置由政府决定。规划自然不需要过多考虑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过去政府对社会管理不够重视,社会规划的内容难免会有缺失;过去,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薄弱,规划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保护不足。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原有的措施显然难以适应。
具体来说,原《办法》的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分强调政府对资源的统一配置,没有考虑市场经济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缺乏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同时对市场的缺陷重视不够。因此,原有措施的“刚性”和“弹性”不够,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也不够。
2。城乡关系体现出强烈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城市中心主义”思想浓厚,无法保证城市规划在促进区域和城乡统筹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3。过于强调建设发展的导向作用,对人文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对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关注不够。4.体现了强烈的工程技术特征,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
5。该组织强调单一政府行政部门的责任,缺乏其他部门和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
6。编制目的和定位模糊,与行政管理脱节,事倍功半,颇有点“屠龙术”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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