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张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张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7]第8号已于2007年9月26日经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四章项目运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灌溉、除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水利工程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跨地区的水利工程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水利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水利工程。鼓励农牧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适应当地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情况,提出工程管理机构设置和维护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代表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水利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措施,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投资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可以成立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大中型和重要工程的安全鉴定;

(二)维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做好洪水报告、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搞好绿化和水土保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定期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所有权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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