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相互协调,第1张

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相互协调,第2张

记者: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划有什么异同?

唐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综合性规划。国民经济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和指导意义,也是综合性规划。虽然它们侧重于不同的功能,但它们彼此密切相关。因此,《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记者: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什么关系,如何相互协调?

唐凯:从宏观管理层面看,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密切相关,在发展目标、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方向、人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相辅相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制定经济制度和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是政府推动科学发展、统筹利益、设定总体目标的手段。两个规划不是一般的部门规划,而是政府直接编制的规划,具体内容包括发展目标、规模等。都要经过人大审查。

编制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时,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发展目标作为重要依据。同样空之间的布局以及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目标,也构成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

开发建设管理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近期城乡建设规划为依据。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记者: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什么区别?怎么协调?

唐凯: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应的城乡规划。

在具体侧重点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有区别的。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以保护土地资源为目的,从宏观上划分和控制土地资源的功能及其利用。城乡规划重在合理利用规划区内的土地和空资源,保障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利用是城乡规划的核心。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中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空之间的布局,也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从制定和审查程序看,负责制定和实施土地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有责任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参与土地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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