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二)

监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二),第1张

监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二),第2张

但是,有一些因素制约着设计单位承担因其设计失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了实现增加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目标,必须首先解决以下问题:
1 .提高工程设计费费率,与国际接轨
根据(1992)建费字第375号《设计费标准说明》,不同工程等级和工程预算投资的民用建筑的设计费费率应控制在工程预算投资的1.1-2.0%,与国际工程设计接轨。首先,低水平的工程设计费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费标准,只注重国家计划的完成,忽视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其次,工程设计收取的成本价限制了设计单位技术人员的投入,从而影响工程设计的质量。在如此低的收费标准下,如果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会引发新的矛盾。
另外,内外资设计单位收费标准不同,不能要求他们承担相同的设计质量责任。根据北京市物价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99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住宅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外资设计项目收费标准约为内资设计项目的两倍。这一规定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设计单位没有真正被纳入公平市场竞争的轨道;另一方面也说明增加工程设计费符合建筑科学规律。高收费也必须意味着公平和严格的设计质量责任。中国将在不久的将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提高设计费势在必行。
2。保底设计费
当建设单位变更设计规范,导致大量设计修改或返工时,虽然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但设计单位大多得不到相应的修改或返工补偿,设计单位无法根据设计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导致投入产出更加不平衡。施工单位拖欠设计费也是设计单位效率低的一个原因。这种情况下,设计单位有权依据《合同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但由于我国司法程序复杂,法律关系“人性化”等操作方式不规范,设计单位不愿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采取私下解决。这就助长了施工单位的任性。
3。维护设计单位的设计独立性
设计任务书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具体任务和要求。设计单位据此与施工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作为履行设计义务的依据。施工单位对设计任务书进行实质性变更时,必须与设计单位协商,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将被建设单位视为违约,设计单位有权解除设计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对设计工作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见,但不能强行干预设计。只有保证设计单位设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设计文件才能反映设计单位的真实意图。本案中,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赔偿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4。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项目具有投资高、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各建设主体的风险普遍存在。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转移建设主体的风险。施工主体会购买相应的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对于工程设计,参考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强制设计责任保险,强制设计单位投保其设计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设计单位的信誉、业绩水平和设计质量,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将保险公司是否提供设计保险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与设计单位的具体指标结合起来,可以间接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避免设计失误。
所以,增加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的赔偿责任,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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