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三)

监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三),第1张

监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三),第2张

三。施工单位
作为项目的实施者,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和质量直接决定了建设项目的质量。施工单位也希望建设出让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的优质工程,提高自己的信誉,为以后继续承包工程打下良好的信誉基础。
目前我国质量管理的重点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规定比较明确。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些规定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关键。然而,在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条件下,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施工单位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大多数施工单位只能以低利润或成本价承包工程,施工质量自然成为工程造价的牺牲品。因此,应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试图扭转施工单位处于劣势的局面。
目前建设单位面临的迫切问题有:
1。施工单位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施工单位与某施工单位串通,以“陪标”的方式指定承包商,使其他施工单位失去平等竞争的机会。建设单位和指定施工单位的行为属于暗箱操作,其他施工企业并没有真正参与工程投标,所以很少会有关于投标的问题。这种现象在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上相当普遍。
另一个常见的现象是施工单位故意压低投标价格。作为投资方,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是建设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中标或者变相压低投标价格(如果不支付前期建设费,且这笔费用不包含在投标价格中)。在技术方案、工期和质量一定的情况下,工程造价相对固定,因此空降低工程造价的空间非常有限。违反施工科学规律,任意压低投标价格,会造成施工单位盲目压缩必要的质量成本和投资,从而影响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招投标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屡禁不止,这也说明执法部门执法程序不当,执法力度不足。
2。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加剧了投标价格的不合理性。
建筑企业很多,但没有一家有规模效应,缺乏企业竞争力。建筑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通过赔钱赚吆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形成了建筑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建筑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助长了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建筑市场的畸形发展更加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实现集团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兼并企业,淘汰不具备竞争实力的小型建筑企业,鼓励小型企业发挥优势,转向专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
3。不合理的工期要求造成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矛盾。
合理工期反映了项目建设过程的必要程序和规律性。为了使在建工程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强制施工单位限期完成。工期不合理,盲目压工期,抢速度,会打乱正常的施工节奏。正常的施工过程受到干扰,必然影响工程质量。尤其是在施工成本无法相应增加的情况下,一味追求施工进度,势必造成更严重的质量后果。
4。施工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间接影响施工质量。
如果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到位,必然会要求施工单位提前施工或停止在建工程。两者都会给建设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后果就是施工企业的奖惩制度无法兑现,技术人员的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责任心松懈,从而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只有解决了以上问题,施工单位才能平等进入建筑市场。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必须赋予施工单位一定的权利,以保持施工单位的独立性。这项权利包括拒绝权和免责权。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执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施工问题产生分歧,施工单位坚持按自己的意见施工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免除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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