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所有权复习
第一,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的含义:
(1)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所有权在一定社会中的法律反映,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中的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客体。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绝对的支配权,非财产所有人有不侵犯所有权的义务;
③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财产的排他性支配权利。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体现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二、所有制的特点
①自我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享有的拥有物的权利。他们可以不通过任何中介,直接无条件地支配自己所有的东西,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对自己的东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这一特征不同于对他人所拥有的东西的权利;
②完备性:每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所有权以外的任何产权都是不完整的产权;
(3)永久性:所有权不受其存在期限的限制;
(4)唯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控制,而不是各种职权的简单叠加;
⑤弹性:所有权的权力可以通过设定其他产权从所有权整体中分离出来。当然,这种分离并没有失去所有权的支配权。当他的物权消灭后,那些离开整体的权力又会回到原来的位置,所有权又会回到原来的完美状态。
第三,所有权的力量
1.所有权权力的概念:所有权权力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功能。
2.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1)占有
①占有的概念:占有可以是所有人实际掌握和控制所有事物的力量。
②占有的分类:
A.自己的占有和别人的占有:所有者的占有是自己的占有,非所有者的占有是别人的占有;
B.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权人的意志,所有权人的财产由非所有权人占有,否则为非法占有;
C.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根据非法占有人占有财物时的心理状态,将他人财物的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非法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占有财产是非法的;否则就是恶意占有;
D.有权利占有和无权占有:占有人有权占有权利,否则无权占有。
(2)使用
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直接使用和应用财产。
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使用可分为:生产用途使用和消费用途使用。使用权是确认和保障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权。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使用可分为:发挥物本身效用的使用和获取其他利益的使用。
(3)收入
收入是指从财产中获得经济利益。
收入权与使用权密切相关。使用的目的是收益,收益是使用的必然结果。如果房产不能盈利,所有权就变得没有意义。
在法律上,从财产中取得的经济利益称为财产的孳息。从财产的自然增长中获得的利益称为自然孳息;根据法律规定,财产通过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
(4)处置
指的是事实上和法律上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力。
事实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实际存在与否的命运。
法律处分:是指产权人有权决定产权人的转让。
处分权的行使不同于处分权的分离。
所有权的权力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的具体权力与所有权适当分离后,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产权。
四。房地产所有权的获得和丧失
(1)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对某物的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取得和派生取得。
1.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不需要原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
原始获取方式主要包括:
(一)生产,包括制造和加工;
(二)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强制没收行为;
(4)遗失物,我国没有规定占有财产的时效。《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漂流物、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但是,遗失物由拾得人交给国家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依法归国家所有;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
(6)依附:指不同的人所拥有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东西或具有新的品质的东西。
依附行为导致新的事物产生,分割是不可能的或经济上不合理的。各国民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一般根据所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并考虑具体情况形成共有权关系作为补充。
附件包括三种形式:
①混合: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或掺和,难以分离或鉴别,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形成新的东西。
例如,葡萄汁与水和糖混合制成葡萄酒。
②附着:属于不同所有者的事物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事物。它的特点是原主人的财产还是可以认定的,但是分割就不划算了。
比如砖和水泥附着在房屋上,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附着物;
轮胎、底盘、车身、发动机等附车,是动产和动产的附属物。
③加工:对他人动产进行加工,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比如把别人的木头雕成工艺品。
2.衍生取得: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衍生工具获取的主要方式有:
(1)财产转移:通过买卖、赠与、互惠等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新的所有权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2)继承或者遗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由继承人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或者遗赠;
(三)其他合法取得:
比如国家通过赎回、征收、征用、征用等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权。
3.如何获得房地产的所有权:
(1)衍生工具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
(2)原始取得——例如,在强制执行期间拍卖不动产。
(2)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一)收购人依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
(2)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五.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1.如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先占权
(二)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善意取得
(5)附件
(6)天然果实的获取
2.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1)处分——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2)强制行为——强制征收和没收。
六、主张所有权的权利
所有权有权排除他人非法干涉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这种力量被称为所有权的消极力量。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权向加害人主张财产权,即有以下请求权:
1.财产返还;
2.清除障碍;
3.防止危险。
七。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和相邻权利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
相邻权,相邻关系中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而是因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1.特定相邻关系
(1)相邻用地之间的交通关系
(2)相邻用水与相邻排水的关系
(3)相邻管线之间的关系
(4)相邻风险防范关系
(5)相邻环境保护关系
(6)通风与照明的相邻关系
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八个,一共
(一)共性的概念和特征
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对同一物的所有权。共有人就是共有人,共有人就是共有人。
2.共同特征:
(1)主体特征:共有权利的主体为多数,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
(2)对象特征:共同对象是同一财产;
(3)内容特征:既有共有人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有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的外在联系。
(4)性质和特征: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相同性质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联合体。
(2)按份共有。
1.概念和性质:
按总,又称分别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根据共同所有权,许多人拥有同一物的所有权。为了避免权利的交叉和冲突,明确了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即各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2.共有人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占有、使用和受益于共有财产。然而,当权利被行使时,所有的事情都必须参与。为了维护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必须通过共有人之间的协调来确定权利的行使方式。
(2)共同财产的处置
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这种惩罚是法律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因为事实处分会影响到所有的事情,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法律处分包括股份的分割和转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共同所有权。
3.共有人与外界的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方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按份行使的,但涵盖了所有的东西。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任何共有人都可以为了共有人的共同利益,独立行使财产上的请求权和债务上的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是可分的,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共有人对第三人的债务不可分割的,共有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共有人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共同所有权
1.共同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1)共同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的本质是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共有权没有应得份额,即使有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权关系解除时才能实现。
(2)共同特征:
(1)共有人共同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之分。只有当共有关系终止时,才会确定共有人各自的份额。
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权利义务之分。
(3)共有是根据共有关系产生的,而共有关系必须以共有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是合同中按份共有人约定的。
典型的共有关系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合伙也可以共有,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有的合伙人主张按份共有,有的合伙人主张共同共有。没有证据证明按份共有的,按份共有处理。
2.共同的内部关系
(1)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共有财产的收益由所有人分享,而不是按比例分享;处分共有财产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共同财产的管理和费用分摊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维护、保管、改善共有财产所发生的费用由全体共有人分担。
3.共同对外关系
由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每个共有人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可以独立行使财产上的请求权和债务上的请求权。全体共有人从事共同事业对外负债或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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