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遗产的处理
第一,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保管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对继承的影响是一样的。
2.继承开始的时间。
当死者身体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继承开始。
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以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
(1)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①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3)确定继承人获得遗产的数额;
④确定遗嘱的效力;
(2)死者死亡时间的推定
几个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死于同一事件。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去世的几个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去世,互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3.继任开始的地方。
被继承人死亡前的最后居住地为继承开始地。
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确定继承起点的法律意义;
(1)便于继承人继承遗产;
(2)有争议时便于诉讼;
(三)继承开始地的继承人有通知其他继承人并保管遗产的义务。
4.继任开始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没有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遗产的保管
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夺。
二。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决定。没有到期迹象的,视为放弃遗赠。
第三,遗产处理的顺序
(1)生产分析
财产分析是指属于个人的共同财产份额的划分。
除另有约定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归被继承人所有。
如果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割他人财产。
(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遗产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债务清偿原则
(1)有限还款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遗产的执行不影响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遗赠的执行,不妨碍清偿受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分割后,债务仍应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保留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受债务清偿的影响。
(3)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原则
(1)遗产的分割要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继承。
适当的遗产可以分给被继承人以外的赡养被继承人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比继承人更赡养被继承人的人。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定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的方式处理。
(4)对没有继承或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遗产或者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遗留维护协议
1.遗留支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1)遗留维护协议的概念
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被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约定被扶养人对遗嘱人的生活负有赡养和埋葬的义务,遗嘱人死亡后,其财产转移给被扶养人。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①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行为,是有偿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死亡前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④遗产支持协议优先适用。
继承开始时,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但无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再按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再按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
如果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相冲突,遗嘱无效。
2.遗产支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一)被抚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赡养和埋葬被赡养人的义务;
不要虐待、遗弃或以其他方式伤害被抚养人;
遗赠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赡养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被赡养人死亡时,有权按照约定取得遗赠财产。
(二)被抚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按照约定接受生命支持和死亡安葬的权利;
承担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无不利于扶养人的财产处分;擅自变更遗赠扶养协议,以保证被扶养人死亡时,被扶养人能够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赠财产。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经被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因被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感情变化导致遗赠扶养协议难以继续履行,或者被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允许解除。但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赡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有遗赠扶养协议。赡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协议终止的,不能享有受遗赠权,赡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支付的赡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终止的,应当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支付的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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