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监理不可忽视合同管理
如果范围明确而笼统,就会吃亏。许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关于范围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给索赔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在一个厂房监理项目中,锅炉房项目用“厂房等”一词表示。,这就很难界定监理合同范围是否包括锅炉房工程。也容易引起争议,甚至可能给监理单位日后索赔带来麻烦。所以我认为,监理单位在和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项目写清楚、写具体,一个是另一个,不要因为一字之差让索赔落空。
当然,如果主人没想到或者故意不写项目,我们也可以忽略。只要没有“和”“等等”之类的词,就不会给我们以后的索赔增加麻烦。但要警惕:业主故意把合同遗漏的内容交给现场监理工程师操作。如果发现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作为违纪受到处罚。
合同有变更权,就应该遵守:有的业主为了压低监理费,在签合同时故意压低建筑面积,少写工程投资。比如实际面积26000平方米,合同上规定的只有23000平方米。监理单位明显吃了亏。针对这种情况,我觉得不能只看合同,还要看实物量,按照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约定的收费比例向业主索赔。
另一种情况是: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但监理合同中没有监理费的补偿办法。尤其是监理费一次担保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损失更大。对此,我认为也应该按照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约定的收费比例,按照实际数量向业主索赔。当然,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
另外,还有一个合同矛盾应该引起主管的注意。比如,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中规定“对监理单位提供的便利,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但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单位提供、业主不给予经济补偿的设备如下:计算机设备、摄影摄像设备”。于是,连“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经济补偿”也在“特殊条件”中被自愿放弃了。这样的约定必然导致监理公司投入工程的部分设备维修费用,加上折旧费用,由监理公司自己承担。
合同不明确,监管会吃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业主资金不足、设计、材料、地方关系协调不到位等事故,延误工期甚至停工。本来这些费用监理是可以索赔的,因为我们投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这时候不能马上离开,实际上增加了监理公司的成本。但很多监理合同只约定非监理原因可以延长合同期(工期),对延长期内监理的劳动报酬没有约定。让原本“有利可图”的变成“无利可图”甚至“赔钱”。笔者就此问题抽查了三份监理合同,其中部分合同规定了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与施工合同期相同)以及非监理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长时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约定了“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在工期延长时另行计算”的条款,有的只约定了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没有约定赔偿事项。
实践证明,工程延期的责任一般不是监理。但问题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期延长后的监理报酬,索赔时吃亏的只是监理。有鉴于此,我认为今后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注明合同的有效期(工期),以及由于监理以外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时,监理人员报酬的补偿方式。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提醒监理单位,合同建议书中标信息要保管好。笔者在很多监理项目中发现,监理合同中有一项条款是“当业主因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节约建设资金时,业主将给予监理单位一定比例的奖励”。在实施过程中,业主也采纳了监理企业和人员提出的许多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部分项目注意保存了监理工程师通知等相关原始资料,为我们向业主索赔提供了依据。但在一些项目中,奖励比例不明确,监理工程师也没有积累相关资料,给索赔工作带来不便。所以希望监理工程师像管理工程一样管理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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