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第1张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第2张

案例简介
阳光嘉园公司(业主)将“南国花园商场”发包给中国隧道公司。2003年4月1日,刘作为合同第二方广西通力公司的代理人,与中国隧道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方式为自有机具劳务合同。工程竣工后,通过验收,交付业主使用。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刘要求隧道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67万元,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隧道公司及业主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中国隧道到处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工程价款已经全部结清并支付。2005年7月28日,本院受理刘的申请,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争议工程进行造价评估。鉴定站根据情况分别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是依据诉讼项目合同的约定条款,一份是依据项目定额。根据这两份鉴定报告的结果,如果用前者计算中国隧道四个地方多付的工程款,大约要支付15万元,用后者计算还欠40万元左右。
审理结果
结合事实,法院认定刘某以其他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该合同无效。刘是实际建造人,可以作为实际建造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一、原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2.合同无效后,合同条款当然没有约束力。根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规定,需要根据合同中的评估报告计算工程价格。但该规定是基于承包商提出的相应要求,原告并无此要求,故对中国隧道各地的要求不予受理。该站根据工程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反映了原告在实际施工金额中支付的直接费用,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3.按工程定额评估的工程造价高于按合同约定评估的工程造价,但前者是本案实际施工中支付的直接费用,不含任何利润。至于后者,无论其所依据的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都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隧道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2006年4月30日,一审判决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约40万元。
中国隧道不服,到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1。根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内容,称之为劳务分包,但实际上是工程分包,依法视为无效合同。2.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款应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该条款虽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不能以“承包人的”请求作为相应适用该条款的前提,也没有体现类似精神。从《解释》的规定看,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支付工程款是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隧四部要求按合同结算工程款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依据合同作出的鉴定结论,隧四公司要求不拖欠工程款的诉求完全正当,予以支持。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相差甚远。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律师只简单分析以下几点:实际施工方是什么,诉讼地位如何?《解释》第4条、第25条、第26条出现了“实际建造人”,与其他法律条文表述的“建造人”内涵有所不同。实际施工人是指分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和资质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等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实践中,“实际施工方”多为资质等级较低的施工企业,或由劳务承包商牵头的临时施工队伍。
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但他们大多受雇于包工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承包商在将工程分包出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并没有结算工程或者没有主张结算工程的权利。由于实际施工方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实际施工方没有办法获得工程款,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全部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建造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建造人负责。如果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发包人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中,刘以通力公司(即)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但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通力公司在实际过程中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但刘作为施工主体履行了合同义务。故法院确认刘为实际施工人,具备原告资格。
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什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内容不能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采取折价赔偿的方式处理。从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对折价补偿方式有多种意见:以政府公布的工程定额或市场信息为标准,通过评估确定施工工程的价值。目前,根据中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一些雇主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将工程价格保持在很低的水平。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就按照这个方案折价补偿,导致无效合同高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这不仅会超出签约双方的预期,还会诱导承包方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获取高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目的。这违背了处理无效合同、制定司法解释为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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