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第1张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第2张

第3节电气


第4.3.1条办公楼的荷载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要办公楼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楼的重要设备和部位由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楼和重要设备及部分省级行政办公楼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第一、二类负荷以外的电气设备和部件,按三类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和部件是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各种场所应急照明、防排烟设施、应急广播、消防泵、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动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室、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件。

第4.3.2条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建筑和重要办公楼应设置配电室。

第4.3.3条一般情况下,每层楼应配备配电设备。高层办公楼应在每层设置一个配电室。配电室可以安装在电缆井内。

第4.3.4条电气管道应隐蔽,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4.3.5条各种房屋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标准照度值表4.3.5

房间照度标准值名称(Lx)
办公室、研究室、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图书阅览室
档案室、资料室等。
计算机房
电话总机房、会客厅。储藏室100 ~ 200
200 ~ 500
100 ~ 200
75 ~ 150
150 ~ 300
75 ~ 150
30 ~

第4.3.7条办公室的每个标准开间应设置2 ~ 3个插座,插座回路应与照明回路分开。

第4.3.8条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另外,有防雷措施的办公楼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办公楼应设置电话总机,总机容量应根据现行邮电设计规范确定。

第4.3.10条办公楼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气设备及其他电源和电路、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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