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1张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2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2008年4月,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办”),成员单位包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绿色建筑办公室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志的管理,受理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志,指导一、二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志的活动。
绿色建筑办公室成立后,于2008年4月至7月组织了2008年第一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志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公示工作,共有6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志。
通过总结首次评价工作,绿色建筑办公室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规则(规划设计部分)》补充说明,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志使用规则》,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志专家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志的申请和评价程序。
实施细则明确将绿色建筑评价标志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志”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志”,分别用于规划设计阶段和运行使用阶段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有效期分别为2年和3年。
近期,我们将按照新制定的程序和要求,继续受理规划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志的申请。申请应当由业主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参与申请;申请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正在制定运营使用阶段评价标志的申请程序和具体要求,计划于今年下半年逐步推出运营使用阶段评价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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