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修正案草案 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

民诉修正案草案 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第1张

民诉修正案草案 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第2张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草案比较完善,建议常委会修改后通过。

修正案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一个案件是否应该再审,主要看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剥夺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是不公正的。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权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只要不公正就应该再审。何铿委员说,“现在这种变化给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再审案件留下了很大的不公正空间。”何铿委员建议,最好用“限制”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提高审判质量。

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的终极目标。“限制”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剥夺就是把当事人的权利全部拿走。全国人大代表何忠泰认为,这两种情况都应该写出来。由于英文中限制和剥夺有不同的意译,建议改为“当事人的辩论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剥夺”。

在一些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短缺非常严重,特别是在基层。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资格,否则就是违法。“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决定进入再审的标准问题。按照这个标准,西藏有些案件应该进入再审,但由于人事问题无法再审。”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桑顿珠说,“西藏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条件,尤其是语言问题。希望民事诉讼法能灵活考虑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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