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司法考试刑法热点之被害人的成立条件

08司法考试刑法热点之被害人的成立条件,第1张

08司法考试刑法热点之被害人的成立条件,第2张

1.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即使是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的限度。

  2.者必须对所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必须存在现实的。注意: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但如果被害人知道真相后当然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的行为。基于推定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排除犯罪的成立。

  5.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的,则原来的无效。事后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6.经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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