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文件审核的阶段性特点

造价文件审核的阶段性特点,第1张

造价文件审核的阶段性特点,第2张

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经常性的工作是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在建设项目的每个阶段,都有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在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阶段,有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阶段,有初步设计预算文件,在招投标阶段,有预算文件或工程量清单,在施工或建设收尾阶段,有工程结算或决算。各阶段的造价文件因阶段不同,作用、深度、厚度也不同。因此,文件的审核重点和方法是不同的。就造价咨询单位而言,服务于建设项目,定位为独立第三方。其服务宗旨是以“公平正义”为原则,为不同的业主服务。
造价文件作为一项服务,无论是编制还是审核,都不应该偏离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应该偏离造价文件在这个阶段的主要功能。对于这一点,业内人士可能不会有什么异议。因此,提出造价文件审核的阶段性问题似乎没有必要,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造价咨询单位和个人对“审核”存在误解,片面地(或下意识地)认为只有“审核减项”才能达到审核的目的,反映自己的审核结果。对此,我想谈谈个人的看法,提出来与同行探讨。
在方案设计阶段,由于方案设计只是一个框架性的项目内容,方案设计中的项目数量比较粗略,工程量也比较粗略。与此阶段相对应的投资估算的作用是让投资者了解整个项目的大概投资额,为建设决策和建设资金的筹措提供依据。此阶段的投资估算一般采用估算指标或类似的工程预算指标。在审查该阶段造价文件时,重点应分析投资估算中工程量的相对合理性,建筑安装费用的构成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的工作内容,各单位工程和分项工程的估算综合单价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其他建设费用的构成是否完整,采用的费率是否符合国家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是否正确等。
众所周知,建筑安装费用的估算综合单价不可能是一个绝对值,价格水平只能评价其合理与否。我看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论。在本次审查中,审查人员减少了投资估算中构成建筑安装费用的大部分子项目估算指标。虽然每次减少的不多,但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总的减少率是%。这里先不说评估员降低部分单价是否合理,但这种评估思路有失偏颇。由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本身在数量和价格上比较粗糙,不可能达到类似于结算的价格精度,所以“还原率”的思路不适合方案阶段的估算成本审核,对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没有实质性意义。评价重点是费用的合理性、项目的完备性和计算的正确性。不宜在整体“粗放”的基础上强调明细价格的精准性,更不能片面追求“减”的效果。同样,在笔者参与的另一次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评审中,调整后的评估价格高于提交的价格,因为提交的评估中有遗漏项目,个别费率的计算不符合要求。笔者认为,合理增加也是对工作、对项目的一种负责,不能因为增加或不调整就达不到评价的目的。
在初步设计阶段,政府项目有设计概算审批制度。批准的设计概算将作为整个项目的总投资控制标准。在编制概算的过程中,有时由于设计深度的原因,初步设计阶段的一些分部分项工程量无法统计。在只能使用预算定额的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根据设计深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考虑工程量可能的增加和变化,除了根据相应的设计项目数量编制相应的概算外,还应包含一定数量的零星工程费用。众所周知,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之间存在定额幅度差异(一般为5%),主要是考虑同一定额子目下的综合工作内容不同。因此,采用预算定额编制概算文件时,适当考虑一定比例的零星工程费用是合理的,因为设计文件的深度达不到施工图的深度,这是概算控制和后期工程造价所必需的。因此,在审查概算文件时,还应把握设计文件的深度特征和概算文件的作用,重点关注概算工程量的准确性、概算(预算)定额应用的正确性、费用标准的合理性、材料(设备)价格的适当性等等。
在预算评审中,有些评审人员片面追求“削减率”,将“批准”等同于“削减”。好像不减就没有审计,减的越多成绩越大。笔者曾经遇到过一次概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忽略了所有图纸中未显示的工作内容,减少了所有零星工程费用,甚至拒绝了所有设计图纸中包含但不包含在定额子目中的材料。比如对混凝土外加剂、钢绞线锚具、永久钢支撑(属于施工措施)等工作内容全部进行了审核,这种审核是片面追求减量化,没有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造价文件的阶段性特点。上述案例虽属个别特例,但反映出个别审计人员对“审计”含义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对“审计”含义存在严重误解。
我们认为,就上述两阶段造价文件而言,其主要作用之一是“覆盖”下一阶段的工程造价,使投资者对工程总投资有一个整体概念。实际上,项目不会因为概算或概算的减少而减少项目的实际投资。当然,高估风险对投资控制也是没用的,这里就不赘述了。事实上,在很多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工程中,都有一些原因,比如概算阶段对工程量、费用项估计不足,或者设计变更过多。因此,对于以上两个阶段的造价文件,要牢牢把握造价文件作用这条主线,进行理性审核。
另外,在结算审核阶段,编制人和审核人的矛盾更加明显。因为利益的对立,可能会出现一些重报、重报、多报的现象。审核员根据实际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和合同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核。这个时候“降率”就有了它的积极意义。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应能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价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计人员还是要以“公平正义”为根本,不能单纯追求“审减”的效果。那种以“审减”为目的的审计思维,可能会引起行业各方对高估冒风险的“反应”,助长行业内的不良风气。至于个别审计师利用审计师的职权进行“霸王”审计,则是罕见的行为。
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由于种种原因,造价人员的个体素质参差不齐。我国造价从业人员应顺应时代发展,加强学习,勇于探讨,共同提高,以促进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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