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一)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一),第1张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一),第2张

施工合同的内涵

“案例”XX商场为扩大经营范围,购买了我市XX集团公司的一块土地,拟建设XX商场分店。XX商场通过招投标与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将把各种设备和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项目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方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施工,拆除已建部分。如果承包人因此遭受损失,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施工合同,属于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应根据相关施工合同的规定来判断。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损失都是由于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导致工程违法所致。当事人据此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规划许可证应当由建设方即发包人办理。因此,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前期投入、设备、材料运输费用、人工费用等造成的损失。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场平整合同,约定按照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综合价格结算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未解决征地问题,承包人的7台推土机无法进场,停工200天,导致承包人未能按时完工。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口头协商,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约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鉴定标准”进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时,对窝工和结算依据有争议。承包人起诉时,要求发包人对窝工负全责,并按第一份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进行结算,而发包人在答复中要求承包人承担延误竣工的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份协商回来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为准。

「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订立的两个合同哪个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本案第一份合同为有效的书面合同,第二份合同为口头协商产生的口头合同,未以书面形式固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定第一份合同有效。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案例”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当年12月,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布招标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从中选出最好的一家,签订合同建设项目。此公告一出,引起很大反响,先后有20多家施工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是投标人。建筑公司A基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因素,经过充分核算,作出了工程总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报价,并认为按此数额计算工程利润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金额为450万元。两次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最终,建筑工程公司B因报价较低中标。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金额为510万元。建筑公司A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既定价格履行合同,实际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投标过程中的费用等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通过招投标过程确定的合同总价是否可以再次变更,是否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应当对其他投标人进行赔偿。如果本案没有串通的证据,只能认定合同总价的调整是合同签订后双方意思的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导致的措施变更等。),这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某建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如果上述施工过程没有发生变化(以有效签证为准),根据法律规定,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特点是通过竞争确定的总价不会因工程量、设备、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有关各方的投标报价应涵盖所有因素,风险较大。如果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投标的权利,将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因此,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构成了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如果属实,应支持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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