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是否优先于税收受偿

工程款是否优先于税收受偿,第1张

工程款是否优先于税收受偿,第2张

案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静安支行与申达公司、沈泰公司两个被执行人签订股份抵押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静安支行向申达公司贷款;泰国公司提供申达商业大厦作为合同规定的贷款的抵押。后来,申达公司和沈泰公司因未能偿还贷款而卷入诉讼。

申请人上海证券公司是申达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静安支行借款申请的担保人,沈泰公司向上海证券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间,上海证券公司代申达公司清偿了部分贷款本息,因申达公司和沈泰公司未能代为归还款项而卷入诉讼。申请人朱总集团与沈泰公司签订了申达商厦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沈泰公司将申达商厦工程发包给朱总集团施工。至申达商厦项目主体结构顶部。住总集团催款失败,起诉沈泰公司。上述三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因申达公司、沈泰公司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三名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案件的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对查封的位于延安中路的沈泰公司名下的“申达商厦”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拍卖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一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执行迟迟未果。承包商朱总集团等各方债权人因为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实现债权,意见很大。经过多次执行法官与相关部门、买方、案件当事人协调,最终达成共识,先实现各方债权,再由税务机关征税。这一系列案件最终得到妥善执行。

[点评]
上述案件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相关问题值得探讨。在解决一般住房群体工程款和税款哪个优先的问题上,高管们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1:工程款和税收同时具有优先权时,如何确定优先顺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上述条款作了进一步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等债权。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通常被视为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而这种法定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建筑企业工人的工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以上解释是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承包人财产权产生的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使其成为一种高级权利。
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体现,其基本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将其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应当在抵押、质押、留置之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地产转让必须办理税后证明,即房地产转让前必须缴纳所有适用的税款。本通知的规定将应纳税款的优先顺序放在了财产转移之前,即税收发生之前,体现了税收的绝对优先。
上述《合同法》和《税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优先权制度,但当上述两种优先权同时存在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种优先权在先,就会产生类似本案的冲突。承包人工程款和税务部门税收有优先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导致无法正常办理过户。虽然本案中,法官通过协调全额支付了承包人的工程款,税务机关减免了部分税款。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种协调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认为解决上述两个优先权之间的排位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排位高的权利要先于排位低的权利受偿。从这个案例来看,这个问题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农民工的生存权和社会稳定。分析项目资金和税收的优先权,可以分析比较两者的立法目的。通过对《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的研究,可以发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人的生存权而产生的。目前,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严重,导致社会不稳定。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家作出上述规定,目的是优先保障建筑企业工人工资。项目资金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类似于破产法中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养老费用。目前破产法已经明确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应当在职工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养老费用之后缴纳。显然,这一规定也将关系到人类生存的权利定位在了更高的位置,而税收关系是一种由公权引发的债权债务,是债法调整的内容。其权利的效力当然低于生存权。因此,工程款的支付顺序应高于税收,工程款的支付应优先于税收的支付。

问题2:预付款和后付款证书制度能否阻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预缴税金凭证的规定是否可以阻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预缴税金凭证中的税收是指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其性质是一种流转税,在房地产交易中体现为转让完成后才发生的税收。但为了防止这部分税收在过户后流失,国家特别规定这部分税收要提前征收。但是,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在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税法中,没有规定应纳税款可以在税款发生前征收。所以完税证明的提供充其量是行政法规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规定。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高于税收优先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仍应优先于税款,先缴税证明的规定因其特殊性不能阻止工程款的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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