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给我们1000元的补偿,请问我们公司这么做合理吗?

只能给我们1000元的补偿,请问我们公司这么做合理吗?,第1张

你好,陈文明律师:
我是一家手机通信公司的职员,是在08.1月份进入这家公司的,3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的合同期是08.3月份至2010年2月底,09年4月6日公司领导找我谈话,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要栽员,只给我1000元的经济补偿(1000元为我们签合同第八条写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1000元.如违约后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并让我们在4.10办理交接手续,我们不同意,公司领导以我们合同条款里约定的违约金是1000元为由,只能给我们1000元的补偿请问我们公司这么做合理吗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离职,只提前了4天就让我们办理交接手续,我们需要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位律师回复

公司不办离职手续不开离职证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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