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给我们1000元的补偿,请问我们公司这么做合理吗?

只能给我们1000元的补偿,请问我们公司这么做合理吗?,第1张

你好,吴津律师:
我是一家手机通信公司的职员,是在08.1月份进入这家公司的,3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的合同期是08.3月份至2010年2月底,09年4月6日公司领导找我谈话,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要栽员,只给我1000元的经济补偿(1000元为我们签合同第八条写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1000元.如违约后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并让我们在4.10办理交接手续,我们不同意,公司领导以我们合同条款里约定的违约金是1000元为由,只能给我们1000元的补偿请问我们公司这么做合理吗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离职,只提前了4天就让我们办理交接手续,我们需要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位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收取的,但是物业公司要公布钱用在哪了,而且要通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如果小区的停车收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登记许可,明显属于违规收费,车主可拒绝交费。法律依据是《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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