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全面执行吗,只能对拆迁户执行供地安置,镇政府这一行为合法、合理吗?
各位律师:
请问
有一镇政府修镇级公路
政府工作人员对拆迁户说:该乡镇不属于市、集镇规划区内,按照2004年191号文件只能对拆迁户执行供地安置,再对原房屋提供最高19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
按照第四章第24条规定这拆迁只能执行2004年的191号文件的部分规定,不能全面执行191号文件。(24条并不是这样说,可是镇政府人员就这样解释,是房主理解错误吗?)按照这标准,原来房主不但自家宅基地将大面积缩水,而且还得自出许多资金用于房屋建设。
2004年191号文件上有说乡镇修建公路不属于市或集镇规划区行为吗?只能执行191号文件的部分规定,不能全面执行吗?只能对拆迁户执行供地安置?镇政府这一行为合法、合理吗?
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