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偿的依据数额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

公司补偿的依据数额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第1张

    我于2002年进入现在的港资企业工作届6年,公司与我们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因不满公司数年薪金无增长,我想与公司今年的劳动合同续签日不再续签(每年5月15日)。那样的话,我能获得新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吗?
    我咨询过我们当地的劳动咨询处,那里的工作人员说什么假如公司愿意与我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而我不签订的话属于是我违约?公司可当我自动离职处理?试问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劳动者永远处于被动局面,新劳动法案能保护到劳动者吗?
    假如像我这样的情况能获得经济补助金,请问公司补偿的依据数额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

位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期满,单位没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不愿续签合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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