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赔偿时按总额减掉由责任者已支付的赔偿费的方式赔偿(即总额减差)的形式?

社保部门赔偿时按总额减掉由责任者已支付的赔偿费的方式赔偿(即总额减差)的形式?,第1张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员工发生工伤(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是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再起诉本单位要求单位再次赔偿,是否意味着一个伤害可以根据工伤得到赔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再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再次获得赔偿,如果获得,是否承认了一损害二次赔偿,是否违反法理?据我所知,上下班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社保部门赔偿时按总额减掉由责任者已支付的赔偿费的方式赔偿(即总额减差)的形式?请教一下。

位律师回复

不可以得到两次赔偿。但有的地方(河北)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既可以得到工伤赔偿,又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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