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月新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员工可否要求以前的代表处1补缴社保?
以前我们公司是香港一家私营公司在深圳的代表处,未与我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员工购买社会保险。08年1月代表处注销。07年6月公司以上海某公司深圳分公司重新注册成立,08年1月新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员工可否要求以前的代表处1补缴社保,2补偿工龄,谢谢律师
位律师回复你们的要求合理合法.本律师QQ号:532647476,欢迎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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