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月新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员工可否要求以前的代表处1补缴社保?

08年1月新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员工可否要求以前的代表处1补缴社保?,第1张

以前我们公司是香港一家私营公司在深圳的代表处,未与我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员工购买社会保险。08年1月代表处注销。07年6月公司以上海某公司深圳分公司重新注册成立,08年1月新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员工可否要求以前的代表处1补缴社保,2补偿工龄,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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