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货物索赔须知,第1张

铁路运输货物索赔须知,第2张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请在车站提取货物时检查货物现状,核对铁路货运记录内容后,在货运记录"收货人"内签名,领取货运记录(货主页),并领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
如果货物超过运到期限,请向到站提出查询。经过30日(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何按货物灭失向到站发站提出赔偿要求。
一.三种赔偿方法
1. 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损失时,赔偿金额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 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
3. 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二.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需向站提供索赔的下列证明文件:
1. 货物运单(原件)
2. 货运记录(原件)
3. 赔偿要求书(在车站货运安全室领取)
4. 与该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⑴货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⑵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材料
⑶物品清单(在发站没有填制的除外)
⑷领货凭证(货物全批灭失时须提供)
⑸事故货物鉴定书(无需鉴定的除外)
三. 填写赔偿要求书的注意事项
1. 填写内容准确、清楚;发生涂改,须在涂改处加盖索赔人印章。
2. "提赔单位名称或姓名"、"提赔单位(公章)、姓名(名章)"栏内容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相符。委托他人代理时应有委托书或委托证明。
3. 结算银行名称与帐号必须填写完整,领款地点与通信地址一致,并注明邮政编码。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及其押运人的过错;
五. 车站业务办理限制
办理整车、零担、集装箱(一吨箱、十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货物运输。
站内办理限制:不办理危险货物发、到(化肥除外)。
专用线仅办汽油、煤油、柴油、液碱等危险货物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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