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要和房产商重新签定合同,重新签定第二次合同会对我造成哪些不利之处?
你好!
我于07年3月份与某房产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期款与合同及银行按期贷款都办理好,一直待房产商及银行方面都没通知我付每月的月供款。于07年10月份,房产商才正式交房,随后房产商又通知我重新签定一份购房合同,房产商的理由是(1)银行方面的分行和省行的标准不同,房产商说分行超过一定的贷款额度,必须要经过省行批准。(2)银行方面的贷款利息调幅。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像以上的理由是否就能取消我在3月份签定的合同?我是否要和房产商重新签定合同?重新签定第二次合同会对我造成哪些不利之处?
如果重新签订合同会导致你费用增加,你有权拒绝重新签订或要求房产商补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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