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事本岗位工作期间并没有出现过工作失职,而现在车间突然强迫员工进行人事调动,从事一些本人不愿意从事的岗位,还说如果不愿意调动的就要写离职书。原因是因为分公司停产,部分人调动到本公司。故称人员太多,要进行人员调动。于是将我们调走,把其他人调上,请问现在实施的新劳动法对我们有用吗?我们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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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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